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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税务税期通知
文号: 税总办函〔2017〕576号
发文单位: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发文日期: 2017-12-26
各省、自治区、总局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办公报纳地方税务局,厅关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于年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7〕12号)规定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度申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,限通并及时告知纳税人。全文
一、税务税期1月、总局知3月、办公报纳5月、厅关6月、于年8月、度申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限通
二、2月15日-21日放假7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。
三、4月5日-7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。
四、7月15日为星期日,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。
五、9月15日为星期六,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。
六、10月1日-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。
七、12月15日为星期六,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。
另外,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2017年12月26日
责任编辑:朱惠娥随机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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